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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533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雷某某,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县(2014)安民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雷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某某于2014年7月21日前协助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办理座落在灯泡厂营住楼3单元4层306住房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雷某某逾期未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雷某某位于灯泡厂营住楼3单元4层306住房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冯某某时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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