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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安执字第00423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某,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崔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审结,该案(2010)安民二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的银行存款账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审判员 龚向东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