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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马某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甲,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08)安民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安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4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马某甲,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08)安民水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甲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8)安民水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继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