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崔玉秀与龙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崔玉秀,女,1938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龙法祥,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崔玉秀申请执行龙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滑法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崔玉秀,女,1938年9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龙法祥,男,1957年2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崔玉秀申请执行龙法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年2日向被执行人龙法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6月4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龙法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法祥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庄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法祥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庄信用社的存款三千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