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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占涛与王连伟、张清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998-1号 申请执行人冯占涛,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连伟,男,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清达,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占涛申请执行王连伟、张清达刑事附带民事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998-1号

申请执行人冯占涛,男,1980年6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连伟,男,1980年6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清达,男,1982年6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占涛申请执行王连伟、张清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6)滑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年29日向被执行人张清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2月4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连伟之妻李新美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庄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连伟之妻李新美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庄信用社的存款九千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张兴政

审判员  刘定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苗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