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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沈长春追偿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中道东风渠北路东亿众汽车中心批发市场北区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卓,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长春,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中道东风渠北路东亿众汽车中心批发市场北区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卓,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长春,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常幸丰,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亳城乡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司金花,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沈长春、常幸丰、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长春、常幸丰、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长春、常幸丰、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豫EP6198/豫EP999挂北奔/正康宏泰牌汽车系被执行人沈长春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沈长春的豫EP6198/豫EP999挂北奔/正康宏泰牌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栗忠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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