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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0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建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107中道东风渠北路东亿众汽车中心批发市场北区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卓,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沈长春,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常幸丰,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亳城乡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司金花,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沈长春、常幸丰、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长春、常幸丰、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长春、常幸丰、安阳汇通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豫EP6198/豫EP999挂北奔/正康宏泰牌汽车系被执行人沈长春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沈长春的豫EP6198/豫EP999挂北奔/正康宏泰牌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书民 审 判 员 都怀文 代理审判员 栗忠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宁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