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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委执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杨恩来,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栗合法,男,1963年5月5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杨恩来与栗合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恩来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晓林 审 判 员 崔军胜 助理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