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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民,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选,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郭爱竹,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东民与刘永选、郭爱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选、郭爱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东民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修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