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东民申请执行刘永选、郭爱竹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民,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选,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郭爱竹,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东民与刘永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东民,男,生于1956年12月11日,汉族。
被执行人刘永选,男,成年,汉族。
被执行人郭爱竹,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执行刘东民与刘永选、郭爱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选、郭爱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东民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修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