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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孙荣花,女,1945年5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窦志兴,系院长。 原告孙荣花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的诉请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荣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孙荣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韦 鹏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陪 审 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鹏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