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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350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祥,男,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市佳美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鸣杰,经理。 被执行人史鸣杰,男,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史鸣杰汽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