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213号 原告王毛,男,汉族,1941年7月5日生。 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振东,任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毛诉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毛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毛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登封市大金店镇袁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毛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