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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蓓与张利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261号 原告秦蓓,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30日。 被告张利振,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1日。 原告秦蓓诉被告张利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错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261号

原告秦蓓,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30日。

被告张利振,男,汉族,生于1984年6月21日。

原告秦蓓诉被告张利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错误,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常住地,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蓓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