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 法定代表人:任红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国正,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7日。 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错误,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常住地,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