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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 法定代表人:任红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国正,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7日。 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正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密民一初字第526号

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耿堂村。

法定代表人:任红斌,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国正,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7日。

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错误,无法找到被告,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常住地,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金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8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世忠

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

人民陪审员  刘超娅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怀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