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5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2月7日。 委托代理人赵绍松、赵怡莹,河南省新密市青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9年11月24日。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由审判员贾松峰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于2013年7月13日生育女儿张某。 本院认为,女方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被告分娩不足一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松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韩晓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