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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保金与尹为民财产损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户保金,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尹为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户保金因与被申请人尹为民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申字第1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户保金,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尹为民,男,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再审申请人户保金因与被申请人尹为民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户保金申请再审称:本案原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尹为民在天津带领多人强行扣车的事实,且结合天津市塘沽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和塘沽分局北塘派出所出具相关材料证明,本案完全符合民事立案标准和范围,一审法院认定该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不当,依法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八轮自卸车属于申请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扣车人无正当理由非法强行扣押,该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已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户保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户保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建庄
审 判 员  单国生
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广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