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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委会与苏五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委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郭银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鹤民终字第7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委会,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
法定代表人郭银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五生(曾用名苏小五),男,1969年5月27日生。
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委会(以下简称后营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苏五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五生于2014年5月22日向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后营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后营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程道慧及被上诉人苏五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以来,苏五生为后营村委会维修房屋、道路及进行其他小型工程,后营村委会也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截止2014年苏五生起诉之日,后营村委会共欠苏五生工程款及材料款253270元未付。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苏五生为后营村委会维修房屋、道路及进行其他小型工程,上述工程均已完成,工程量及所欠工程款数额已经后营村委会确认并记入财务账,后营村委会应当予以清偿,故苏五生请求后营村委会支付欠款253270元,予以支持。后营村委会辩称苏五生应提交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完毕后的相关记录及工程量、结算单据及相关的发票。自2009年起苏五生为后营村委会完成各种工程项目,后营村委会一直陆续支付工程款,双方对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不存在争议,并通过入账方式确定了欠款数额,至于苏五生是否需要提供施工合同、结算单据及发票,应当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性质及双方履行合同的方式来确定。本案中,苏五生承揽的后营村委会小型维修工程,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及部分材料,双方以口头方式约定合同工程量及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后营村委会对完成的工程以应付款的方式记入财务账,视为双方已就工程款的数额达成一致,后营村委会对双方口头合同的内容如有异议,应当提供反证予以证明。故对后营村委会的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苏五生工程款2532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99元、财产保全费1786元,合计6885元,由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委会负担。
上诉人后营村委会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苏五生要求上诉人后营村委会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与事实不符,违背案件的事实真相,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苏五生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二、一审程序违法,未依法进行鉴定评估或审计,无法确认苏五生的实际工程量及价款。
被上诉人苏五生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真审查了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确认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与事实不符,违背案件的事实真相,且账目未进行鉴定评估或审计,无法确认其实际工程量及价款的问题。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后营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苏五生之间口头约定所进行的就本村维修房屋、道路及其他小型零星工程,苏五生已将上述工程施工完毕,工程量及所欠工程款数额已经上诉人后营村委会确认并记入财务账。除去上诉人后营村委会所支付给苏五生部分工程款外,尚欠253270元的款项未付,且该款项从2009年开始到2013年一直在上诉人的会计账目上挂账,上诉人后营村委会未提出过异议。上诉人后营村委会就其诉求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后营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99元,由上诉人鹤壁市山城区鹿楼乡后营村委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煜明
审判员  王宏春
审判员  甄瑛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洋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