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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都市高效农业有限公司、张瑞芳、赵怀义、张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庙口乡庙口村石棚东北800米。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庙口乡庙口村石棚东北8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瑞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都市高效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河桥收费站北。
法定代表人赵怀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瑞芳,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怀义,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灿龙,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
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都市高效农业有限公司、张瑞芳、赵怀义、张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鹤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所属矿山因环保整改及矿产资源整合问题停业,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鹤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都市高效农业有限公司、张瑞芳、赵怀义、张灿龙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