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6-3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城南八里井村。 法定代表人郭永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三茅溪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才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益民面业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普利金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鹤壁益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芳 审判员 侯宏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