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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郑江华,男,1980年3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桑村庙。 法定代表人秦俊青,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十里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高志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西什村。 法定代表人刘彦庆,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现刚,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 郑江华申请执行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赵现刚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00013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江华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各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财产均被查封或者轮候查封,没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执字第00013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河南省福祥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浚县天龙面业有限公司、赵现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江华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