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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46-10号 申请执行人郑忠,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教育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三路68号1号楼14层10号,系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股东。 法定代表人王献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鹤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鹤中法执字第5-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郑忠支付工程款24105169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郑忠以其与被执行人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为由,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鹤民三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