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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耿景云,女,1947年6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浚州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家汉,该公司经理。 耿景云申请执行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淇河酒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浚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耿景云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淇河酒业的部分厂房与土地。现申请执行人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浚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浚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耿景云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