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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景云申请执行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耿景云,女,1947年6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浚州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家汉,该公司经理。 耿景云申请执行鹤壁市淇河酒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0-2号
申请执行人耿景云,女,1947年6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镇浚州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魏家汉,该公司经理。
耿景云申请执行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简称淇河酒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浚县公证处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浚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经生效。耿景云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淇河酒业的部分厂房与土地。现申请执行人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浚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浚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河酒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耿景云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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