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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7号 申请执行人耿书海,男,1961年8月14日生。 被执行人鹤壁鑫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朝阳小区北门门面房13号。 法定代表人原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原文江,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原鹤飞,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秀芹,女,1964年4月4日出生。 耿书海申请执行鹤壁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原文江、原鹤飞、张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耿书海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案在诉讼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鹤壁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但由于被保全房产涉及棚户区改造工程,目前无法进行处置。现各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耿书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原文江、原鹤飞、张秀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耿书海可以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芳 审 判 员 常保军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小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