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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薛义俊,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石公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介同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0-2号
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朝歌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薛义俊,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淇石公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介同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西岗乡原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清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淇县彤邦化工有限公司、淇县兴和畜牧开发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线索。2014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