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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方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方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恼里村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红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聚集区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方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恼里镇恼里村北路西。
法定代表人韩红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产业聚集区华山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大方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但短期内申请人河南大方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方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浚县平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2014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大方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保军
执行员  李胜强
执行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小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