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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8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兆兴,男,1967年2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付炳宣,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鹤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付炳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杨兆兴支付借款780万元及延迟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虽有债权但短期难以实现,申请执行人杨兆兴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杨兆兴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鹤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付炳宣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