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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鹤中法执字第75-4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富,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鹤壁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黎阳产业集聚区太行路南。 法定代表人马金鹏,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浚县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浚证字第27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4)浚执证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刘志富支付借款2257万元及违约金225.7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经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短期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刘志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关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刘志富向本院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浚县公证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浚证字第27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2014)浚执证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金源麦业有限公司、鹤壁万华生态板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保军 审 判 员 冯保勇 代理审判员 杜雪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胜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