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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江平与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济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935号 原告赵江平,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济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育,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铁路运通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济民一初字第935号
原告赵江平,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肖文,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济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培育,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延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江平与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济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0月,其到被告单位运输车队从事司机工作。期间被告从未安排其在双休日及节假日休息,也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11年1月份合同到期后没有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1月被告通知其在家休息,至今未通知其上班。被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济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被其开办单位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8日注销。现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被告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支付加班工资及节假日工资12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0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0元,支付放假期间生活费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称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济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1月28日注销。故原告仍将该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江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席顺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卢 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