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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酒燕平与被告济源市高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07号 原告酒燕平,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高盛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酒燕平与被告济源市高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1407号
原告酒燕平,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
被告济源市高盛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酒燕平与被告济源市高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
原告诉称:2013年4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双方约定共委托被告代为管理资金70000元,被告保证其投资月收益率不低于16‰,委托期限自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0月15日,合同到期后,若第三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由被告在到期三日内无条件代为偿还本金、投资收益及滞纳金。其于合同签订当日按被告的指示将70000元借予焦作瀚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但到期后,该公司未还款,故要求被告偿付其本金、收益等76720元,并支付滞纳金。
经审查,被告济源市高盛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济源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9日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本案原告起诉的款项,涉及公安机关正在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故本院不应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酒燕平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18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席顺义
审判员  王亚娟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