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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752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4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于2003年1月27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李某甲,于2005年9月12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李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被告不但不照顾家庭,还参与赌博,输了钱就回来和原告生气,打骂原告。被告在外赌博借了高利贷,逼迫原告替被告还债。被告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把原告关在家里不让出来。现原、被告无法过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要求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婚生子女,互不承担抚养费。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03年1月27日生育长女李某甲,于2005年9月12日生育次女李某乙。现两子女均跟随其祖父母生活。2014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写出保证,内容为:“我李某某再和我老婆生气或打架,我净身出户,一分钱不要,保证好好做人,把儿子、女儿养大成人,保证全家人和张某全家人安全,说到做到,李某某”。2014年9月份,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再次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薄、庭审笔录、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本案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在婚后生育两个子女,说明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纠纷,但并未导致其夫妻感情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春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高海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