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1月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11月3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21时50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康县城关镇程桥村三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07mg/100ml。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识到错误了,不再喝酒开车了。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21时50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康县城关镇程桥村三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理化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1.0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商丘市公安局理化检测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并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效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军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