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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140号 原告密子杰,男,生于1959年5月4日,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高震,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密开淋,男,生于1970年10月11日,汉族,住沈丘县。 原告密子杰与被告密开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子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震,被告密开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密子杰诉称:原告2008年去北京打工,委托同村村民密开淋代为耕种其耕地5.54亩。2014年6月份收麦时,原告让被告收完麦子后,将地交还原告,由原告自己耕种。被告不但拒不交还原告的土地,还将原告的妻子打伤。沈丘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密开淋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行政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的耕地5.54亩。 被告密开淋辩称:1、原告诉称被告侵占其5.54亩地不属实。2008年收秋后,原告密子杰找被告商量让种他家的地,被告不愿种,原告说啥也不向被告要,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才同意耕种的。再者,原告的地也没有5.54亩,只有4.5亩地。2、原告密子杰与其妻子、儿子、女儿在2009年9月后先后以做生意为名将被告和被告的妻子骗到广西桂林兴安县,向所谓的公司共交了215500元的份子钱。被告在广西一年多,饭吃不饱,行动还受到限制。密子杰还用此法骗了其他很多人。被告原来的日子过的很殷实,现在被密子杰害的好凄惨。请求法庭为我们要回被密子杰骗去的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密子杰和被告密开淋本为同村村民,原来两家关系很好。2008年秋收后,原告密子杰将自家承包的位于其村东牛坟1.34亩、村东北1.2亩、村南1.9亩三块地共计4.44亩交给被告密开淋无偿耕种。2014年麦收后原告家欲将地收回,不再让被告密开淋耕种,被告不愿归还。为此双方于6月5日发生争执,被告密开淋将密子杰的妻子庄翠荣打伤,密开淋被沈丘县公安局处以拘留10日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原告密子杰收回交由被告密开淋耕种的三块共约4.44亩耕地,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密开淋拒不交还原告的土地,显属侵权。被告密开淋辩称原告密子杰等人以做生意为名骗其向某公司交份子钱215500元,要求法庭为其要回该款,此请求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被告可以相关证据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密开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密子杰耕地三块共约4.44亩。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密子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广富 审判员 黄国平 审判员 王广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美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