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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永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付某某,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肖某某,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3月1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永民初字第1308号

原告付某某,女,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肖某某,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后,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因被告肖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7日在永城市人民法院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称,201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1年6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6月17日生育儿子肖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生气、吵架。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个人财产归已所有。

被告肖某某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未作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儿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身心健康成长;3、原告有何个人财产。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没有提出异议。

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庭审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形式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做为有效证据使用。

经庭审认证,依据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农历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1年6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2012年6月17日生育儿子肖某甲,现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原告个人财产:三组合柜一套、皮革沙发一套、电动车一辆、冰箱一台、老板椅一套、餐桌一张(带六把椅子)。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登记结婚,且生育一个孩子尚在年幼,需要父母为其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付某某起诉与被告肖某某离婚,原告付某某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付某某离婚之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建永

审 判 员  王 苗

代理审判员  邱 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洪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