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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本科文化,商丘市民权林场人事科副科长,住民权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本科文化,商丘市民权林场人事科副科长,住民权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孟祥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商丘市民权林场人事科工作期间,利用办理本场职工离、退休手续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伙同科长李某某(已死亡),在2009年用已死亡的本场职工王某甲的档案,为其母亲王某乙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民权县事业退休保险所领取退休工资59097元归个人所有,其中3000元交了母亲王某乙个人的养老保险金,下余的56097元钱王某乙用于个人看病和平时家里的花费花完了。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之便,弄虚作假套取退休金59097元为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有,但这个款是其妈王某乙花了,退款也是其妈退的。辩护人孟祥升的辩护意见是,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套取退保金59097元为个人所有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虽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出现,但王某乙领款的行为,不是认定是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有构成贪污罪的有罪证据。被告人王某某确实也亲自领取过10000元,但该10000元领取后已全部交给了王某乙,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一步讲,起诉书指控的(王某乙)占有退保金的数额不正确,王某乙虽领取了退保金59097元,因办退休须让补齐原个人和单位欠的保险金,被告人的母亲王某乙先给了李某某15000元退了王某甲从1993年至2009年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并交了单位从2008至2009年的两年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1719元,因单位交的不再退,个人交的需要退,王某乙实际占有的退保金不是59097元,而是47378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商丘市民权林场人事科工作期间,利用办理本场职工离、退休手续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伙同科长李某某(已死亡),2009年用已死亡的本场职工王某甲的档案,为其母亲王某乙办理了退休手续,在办退休手续之前,王某某补交了王某甲的养老金9914元。后从民权县事业退休保险所领取退休工资59097元归个人所有,王某乙用于个人和平时家里的花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其在商丘市民权林场人事科工作,负责单位人事报表、年终统计、离退休人员审批表填写,工资晋升、工勤人员晋级报表等。2009年年初,其单位的人事科长李某某得了脑瘤,其和母亲王某乙去李某某家探望,李某某提出给其母亲办退休的事。当年的8、9月份的一天,李某某说用林场王某甲的档案,给其妈办个退休,她俩的名字差不多,其妈叫王某乙,林场里的叫王某甲,只差一个字,其当时害怕,说王某甲死亡了,办喽管不管呀,李某某说,养老金该交交,把以前王某甲交的退给她家里,差额部分给她补齐交给养老保险所,其母亲的户口页得改一下,加一个曾用名王某甲,其说不认识城关派出所的人,她说她想法给其办喽,让其把其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交给她。一个多月后,李某某让其按照王某甲档案上的材料填写上审批表需要填写的一些事项,填好后,李某某又看了一看,没有说啥。在其填写审批表时,李某某按照其场养老金底册,算了算王某甲该交的养老金数为13000余元,让其把这个钱拿过来交给她,由她把王某甲以前交过的养老保险金用这个钱给王某甲家里面,剩下的钱由她交给养老保险所。过有两天其把母亲的2张照片还有15000元钱交给了李某某,其想着李某某给其母亲改户口曾用名也需要花钱,就多给了李某某1000余元。过有二十多天,李某某把一个民权中行的存折交给了其。从2009年11月份至2013年9月份其母亲共领取了59097元退休工资。这59097元钱第一次是经其的手领取10000元,其领取后用3000元交了母亲王某乙个人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剩下的7000元交给了其母亲了,下余的钱都是其母亲领取的。在2013年的10月份,其和母亲、父亲把所领的59097元钱退给了县事业退休保险所,县事业退休保险所打有收据,其母亲在收据上面签名并按了手印。

2、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从2008年到目前商丘民权林场在其所参加了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民权林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在2009年11月份在其退休保险所办理过退休养老手续,是商丘市民权林场人事科拿着王某甲应该退休的手续,到商丘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王某某拿着退休人员王某甲的审批表到其所,经其所主任审批签字后再转到其所财务科,其拿着王某甲审批表中的户口复印件,当时她有没有身份证复印件其记不清了,到民权中行开户,在开户时王某甲户口本上的姓名是王某乙,曾用名是王某甲,银行的工作人员开户时人口信息上显示的名字是王某乙,所以给王某甲办理的退休金存折上的名字是王某乙,开好户后把中行的存折交给民权林场人事科的王某某。后来王某乙从2009年11月至2013年9月共领取退休养老金59097元,每个月其所按照审定的退休工资,把王某乙的退休工资打到民权中行王某乙的个人账户上,除了扣除王某乙的大额医疗保险金48元至80元外,其余的钱都足额打到王某乙账户上了。2013年8、9月份,商丘市纪委清查吃空饷的情况,查到民权林场王某乙顶替王某甲的档案领取退休工资,具体王某乙是怎样顶替别人的档案其不清楚,2013年10月份民权林场人事科的王某某领着一个叫王某乙的到其所退了59097元,其给她开了一张收据。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王某甲(芹)离退休人员审批表上“同意执行”“刘某某”是其签的字,这是民权林场人事科的人送到其那其签的字,其接到这张表后,是审查这张审批表上的人退休是否养老金交齐了,若是交齐了,其就签上同意执行,其单位是个执行单位,不是审核单位,民权林场的退休人员经商丘市人事局审批后,民权县林场人事科的人拿着已批准的审批表,还有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送到其这,让他们带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就是为了给退休人员在银行开户。

4、证人王某丙证言,证明其姐叫王某甲,民权林场职工,姐夫叫王某丁,现在郑州,其姐王某甲在2008年因病去世了,其姐去世后,其姐家人从民权林场领了18000多元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没有以她的名义领过退休金。“王某甲(芹)”这张退休人员审批表上的照片不是其姐的照片。

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2005年任副场长,主抓人事科和老干部科。2010年下半年王某某任人事科副科长后,还是负责人事报表,离退休人员审批表填写等。林场有个叫王某甲的,她在2008年去世了,其场给了她家人18440元的抚恤金和丧葬费,除了这个王某甲外,其场再也没有叫王某甲的了,王某甲已死亡,就不可能再给她报退休审批手续了,其不知道为什么在2009年11月份还给王某甲上报退休,其也不清楚“民权县事业退休保险所提供的王某甲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表”上的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是怎么回事。

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没有工作,2009年其女儿王某某同本单位的李某某给其在她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办理过程同王某某说的基本一致。从2009年其就开始领退休金了,一共领了59000多元,其中有一张10000元是王某某的签字,是其让王某某取出来后给其交了3000多元的养老金,剩下的6000多元王某某又给其了。其余取款凭条上面王某乙的取款签名是其丈夫王某戊替其签的名,因为其不识字,取款的时候都是其和丈夫一块去取钱,他替其签的名,这些钱都取到了,除交了3000多元的养老金,下余的钱用于其个人看病和平时家里的花费花完了。其领的钱在2013年的10月份退给公家了,记得退钱的时候退的是59000多元,比工资本上的多点。

7、书证:

(1)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证明王某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2)商丘市民权林场出具的王某某的职务及身份证明,证明王某某系民权林场人事科的副科长(副科级),负责人事报表、离退休人员审批表的填写等工作。

(3)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证明王某某于2010年8月3日被任命为民权林场人事科的副科长。

(4)民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出具的姓名为王某甲(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证明王某某给其母亲王某乙冒用王某甲的名字于2009年11月2日办理了退休手续。

(5)民权县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2009年10月15日王某乙的户口被修改加上了个曾用名王某甲。

(6)民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出具的地区林场王某甲1993年7月至2009年11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数额,单位为:20164元,个人为5086元,合计为:25250元。其中单位2008年为3461元、2009年为3172元,个人2006年为396元、2007年为472元、2008年为1259元、2009年为1154元。

(7)民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出具的王某乙领取退休工资的情况,证明王某乙从2009年11月至2013年9月共领取退休金59097元。

(8)民权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出具的收款单,此证据证明王某某已将王某乙领取的59097元钱退给了事业保险所。

(9)民权林场出具的王某甲同志去世后有关待遇的通知及王某甲的家人王涛、王某丙领取丧葬费的凭条,证明王某甲已于2008年5月13日死亡,其家人已领取丧葬费及抚恤金18440元。

(10)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月7日出具的民权县林场王某甲退休情况的说明,证明2009年11月民权林场人事科报来王某甲(芹)退休申报材料,并在市人事局离退休科办理了退休手续(因时间过长记不清当时具体谁来办理),根据本人档案资料及工资标准,确定了本人工作年限及退休费标准。

(11)王某乙领取工资的存折及中国银行民权支行出具的王某乙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及取款凭条,此证明王某乙于2009年11月份开始领取退休金直至2013年9月份,共领取59097元。

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商丘市民权林场证明,证实商丘市民权林场已故职工王某甲的养老金2008年、2009年单位应交部分6633(3461+3172)元,以及2006年至2009年的个人应交部分3281(396+472+1259+1154)元,均未缴纳,是王某某替其补交的。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的便利,弄虚作假,套取退休金为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被告人王某某用其场已死亡职工的档案为其母亲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往退休保险所先交的养老保险金9914元,因其已实际支出给退休保险所,故其贪污数额应认定为49165(59097-9914)元。辩护人认为贪污的款项不是王某某本人占有了,王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辩称的李某某用王某某交的15000元退了王某甲从1993年至2009年的养老保险个人应交部分5086元和从2008至2009年的两年的单位应交部分6633元,共计11719元,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检察院立案前纪检会查处期间已退还赃款59097元,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雪峰

审判员  王利双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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