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调确字第00012号 申请人汪某某,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安某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申请人汪某某、安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查明,2012年6月,安某某借汪某某现金1600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该纠纷经人民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汪某某同意安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之前付款1200元,逾期付款1600元。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汪某某、安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永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