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曹俊峰诉被告赵运仓、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曹俊峰,男,汉族。 被告:赵运仓,男,汉族。 被告:赵丹,女,汉族,系赵运仓之女。 原告曹俊峰诉被告赵运仓、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临民二初字第66号
原告:曹俊峰,男,汉族。
被告:赵运仓,男,汉族。
被告:赵丹,女,汉族,系赵运仓之女。
原告曹俊峰诉被告赵运仓、赵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俊峰,被告赵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运仓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2日,被告赵运仓、赵丹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为1分/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推拖不还,无奈诉于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74000元。
被告赵运仓缺席无答辩。
被告赵丹辩称:原告曹俊峰与我爸赵运仓关于借款的事情,他们两个协商好后,我爸让我过去签了字,具体事项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被告赵运仓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曹俊峰借款30万元,被告赵运仓、赵丹向原告曹俊峰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曹俊峰向被告赵运仓追要,被告赵运仓以等工程款结账后还款,此后被告赵运仓与原告曹俊峰失去联系。原告曹俊峰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赵运仓、赵丹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7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赵运仓、赵丹欠原告曹俊峰借款30万元,有被告赵运仓、赵丹所出具借条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事实予以认定,故原告曹俊峰请求被告赵运仓、赵丹偿还借款3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曹俊峰请求被告赵运仓、赵丹支付利息74000元,因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原告曹俊峰请求支付利息的主张,应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运仓、赵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俊峰借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4日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被告赵运仓、赵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梦野
审 判 员  杨优才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鹏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