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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仝良民因与被上诉人林保卫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良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介晓宇、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保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金星,河南洛一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良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介晓宇、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保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金星,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仝良民因与被上诉人林保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仝良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强,被上诉人林保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倪金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军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