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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仝良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介晓宇、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保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金星,河南洛一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仝良民因与被上诉人林保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仝良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志强,被上诉人林保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倪金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军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