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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恩慧,女。 委托代理人:任爱玲,女,系上诉人母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增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建周,男。 委托代理人:李国强,河南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恩慧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恩慧的委托代理人任爱玲、张增军,被上诉人张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2)洛龙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杨元卿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军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