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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沐昕与上诉人郭名扬、被上诉人袁自明、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沐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军超,男,汉族。系赵沐昕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名扬,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富强,男,汉族。系郭名扬之父。 委托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民终字第2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沐昕,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赵军超,男,汉族。系赵沐昕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名扬,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郭富强,男,汉族。系郭名扬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自明,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仝小丽,女,汉族。系袁自明之母。
法定代理人:袁生举,男,汉族。系袁自明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住所地:洛阳市谷水西洛新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荣斌,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孔维勇,男,汉族,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万成,男,汉族,该单位职工,一般代理。
上诉人赵沐昕与上诉人郭名扬、被上诉人袁自明、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沐昕及其法定代理人赵军超,上诉人郭名扬及其法定代理人郭富强、委托代理人李玉梅,被上诉人袁自明的法定代理人袁生举,被上诉人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孔维勇、刘万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赵沐昕与被告郭名扬、袁自明系被告欧亚学校的学生。2013年4月27日中午午休后,赵沐昕、郭名扬和袁自明三人一行去上课,在去教室路上,郭名扬提议玩“死亡游戏”,赵沐昕提出在自己身上试试,试了一次后,赵沐昕没有晕倒,在试第二次时,赵沐昕起初没有晕倒,见赵沐昕没有事,三人随后往教室走,赵沐昕走了两三步后晕倒,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监护人将原告送到洛阳市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治疗,经诊断为:牙冠折、疑嵌入性脱位、牙震满。医生处理意见为:牙根尖诱导成形术+根管治疗术+桩冠修复(18周岁后行永久性修复)。2013年4月27日原告赵沐昕治疗费用为根管治疗280元、根尖诱导200元、X光片20元、麻药20元。2013年8月31日和2014年4月7日拍X光片共计20元,原告前后治疗共花费540元。另查明:一、原告赵沐昕于2002年1月12日出生,被告郭名扬于2001年5月22日出生,被告袁自明于2002年3月13日出生,事故发生时,原告及二被告均已年满十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被告欧亚学校教学管理模式为封闭式管理。
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赵沐昕在此次事故中受伤,其有请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但诉求应当合法、合理、有据。原告及二被告郭名扬、袁自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防护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认识到“死亡游戏”的危险性。在此情况下,对自己的行为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件的发生。故二被告对原告的受伤具有一定的过失。给原告赵沐昕造成的经济损失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欧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因未成年人在学校读书,学校的监护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管理职责,与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明显区别,学校只有在学生受到伤害且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才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赵沐昕与二被告系寄宿生,但实际上学生家长与学校是一种学习合同关系,其法定监护人仍应为其父母。被告欧亚学校,在学生做危险游戏时没有及时制止,在原告受伤后,没有及时送往医院治疗,说明其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故应对原告赵沐昕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的损失由三被告各承担30%的责任,原告自负10%责任为宜。原告赵沐昕的医疗费共计540元,由洛阳市涧东路小白兔口腔门诊部出具的票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的后期治疗费57538元,因尚未发生,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540元,由被告郭名扬、被告袁自明及被告欧亚学校各负担162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名扬的法定监护人郭富强、毛雪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赵沐昕162元。二、被告袁自明的法定监护人袁生举、仝小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赵沐昕162元。三、被告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赵沐昕16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郭名扬、袁自明、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各承担200元,原告赵沐昕承担1140元。
赵沐昕上诉称:欧亚国际学校五(1)班学生赵沐昕于2013年4月27日中午在去教师途中被同班俩同学郭名扬、袁自明不当行为致使晕倒在地,牙齿摔伤。其中右上门牙折断,左上门牙脱位,左上门牙旁牙齿松动出血。当天晚上在医院做了初步治疗,据大夫说,现在因孩子牙齿尚未完全定型,不能进行修复治疗,只能做维护性治疗,即先将断牙的神经取出,里面填充根管,脱位和松动的二牙做相应治疗。此后至牙齿成型的七、八年时间里,每年需到医院检查至少五次并做相应维护治疗。目前及以后需用费用如下:已用523元:即检查器械3元,拍片20元,手术麻药20元,取出牙神经280元,填充根管200元。此后费用(折断门牙,不含令两颗受损牙齿):每年检查拍片五次:10元×5次×7年+器械3元×5次×7年=455元。一年后:(纤维桩800元/只+树脂480元/颗)×2=2560元。牙齿成型后需做烤瓷牙,费用为6000元/颗,烤瓷牙的寿命一般在八年左右,这样的话,孩子一生至少须更换八次(算至80岁)6000元×9=54000元。以上费用总计57538元。在做烤瓷牙前后还需要进行维护治疗,另外左门牙和另一颗牙怎样治疗和治疗费用目前无法确定,我们请求保留追诉权。另,牙齿折断已构成伤残,随着孩子逐步长大,牙齿断损对其精神产生的负面影响会逐渐显现,要求2万元的精神赔偿。出事后,另学校不但不积极协商解决问题,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郭名扬答辩称:赵沐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按照郭名扬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袁自明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事实分明,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答辩称:根据本案的焦点、责任划分和赵沐昕的上诉,首先学校不是监护人,学校也不是加害人,更不是学校的员工和教育设施造成的。这几个学生都是有辨别能力的,也知道是死亡游戏。而且学生是在寝室去教室路上发生的死亡游戏,是防不胜防的。原审判决中已经充分照顾到了被害人和其他两个当事人。医疗费用现在只有500多元,后期的一些费用可以另行主张。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郭名扬上诉称:郭名扬对一审判决郭名扬与袁自明和欧亚学校各承担30%责任,赵沐昕承担10%的责任不服,认为欧亚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至少是主要责任,郭名扬、袁自明和赵沐昕及应当平均分担其余责任。理由如下:一、本案事故产生的全部过程,都是欧亚学校。首先,在2012年下半年,郭名扬在欧亚学校的学生食堂首次看到有学生在玩这种“死亡游戏”,这是郭名扬首次看见有人玩“死亡游戏”,地点是在欧亚学校。其次,2013年4月27日中午,在学生宿舍午休期间,三个宿舍都有学生在玩这种“死亡游戏”,郭名扬才从同学那里知道这种游戏的名称叫“死亡游戏”和这种游戏的做法。这是郭名扬首次知道“死亡游戏”的做法,地点在欧亚学校。第三,事发当天中午午休后,在去教室的路上,赵沐昕、郭名扬和袁自明三人一行去上课,郭名扬出于新鲜提起“死亡游戏”,赵沐昕出于好奇不相信人会晕倒,就提出在自己身上试一试,试了两次赵沐昕晕倒,造成牙出血。二人经询问,赵沐昕说没有事,三人就到教室参加考试。这是三人首次做“死亡游戏”,就造成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地点也是在学校。二、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欧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1、我国是免费九年制义务教育,而欧亚学校是收取了高额费用的公司制盈利性的私立学校,虽然欧亚学校没有和学生家长(包括郭名扬的监护人)签订相关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协议,但郭名扬的监护人正是看中了欧亚学校发放的宣传广告,宣传的“封闭式管理,全方位服务”承诺,才选择该校的,并支付了高额的费用把郭名扬送达欧亚学校上学。2、打开欧亚学校的网页,其服务管理部分“封闭式管理,全方位服务”的管理内容,其中的第4条,有“退伍军人与学生同吃、同住”的内容;第8条有“实行全天候巡逻”、“老师全程陪护学生”的内容。这就是学校对学生监护人的承诺,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欧亚学校的学生一个月才同监护人生活4天,其他时间都在学校内。法律规定学校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结合欧亚学校承诺的这些管理内容,欧亚学校承担的合同义务,应当高于法定义务,实质上欧亚学校已经承诺代理监护人承担了在校期间的监护义务。3、本案的三个当事人都是11岁的小学学生,虽然是三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行为能力比起15、6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有巨大差距,其认知能力还不能认定到其危害程度。4、本案事故发生后,欧亚学校还有学生在教室玩“死亡游戏”,欧亚学校是后来才通告明令禁止学生玩这种“死亡游戏”。从赵沐昕当天受伤后,到参加完考试,学校老师都没有发现赵沐昕已经受伤,也说明欧亚学校未尽到合同义务,违背了其承诺。5、欧亚学校承认学生宿舍有监控录像,但其拒绝提供当天中午午休期间的监控录像,充分证明其已经核实过,这是在回避其未尽合同义务的事实。6、本案三个小学生接触、学会做何实施“死亡游戏”的全部过程,都是欧亚学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完全是欧亚学校违背承诺的合同义务、也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结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第9条第10项和第12项的规定,欧亚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至少也是主要责任。三、本案三个学生在一起谈论“死亡游戏”的过程中,没有人逼迫赵沐昕必须接受在其身上试验,赵沐昕提出在其身上试验,三人操作后导致赵沐昕受伤,虽然赵沐昕是受害人,但三人的责任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应当平均分担其余责任。望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赵沐昕答辩称:坚持上诉请求,原审判决的500多元只是发生事故当天在医院紧急处理时花费的钱。
袁自明答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答辩称:原审责任比例划分适当,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赵沐昕、郭名扬、袁自明均系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学生,三人在学校就学期间因玩“死亡游戏”,导致赵沐昕摔倒受伤。郭名扬、袁自明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死亡游戏”可能存在一定危险性应当认知,该二人没有及时停止该游戏,对赵沐昕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郭名扬、袁自明对赵沐昕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应当尽到监护义务,对此,洛阳欧亚国际双语学校对赵沐昕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赵沐昕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赵沐昕自身没有注意安全义务,对其损伤自己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对于责任比例划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赵沐昕的损失范围问题,事故发生后,赵沐昕治疗花费540元,因其年龄小,现不能行永久性修复,因此,赵沐昕的后期治疗费用尚未发生,可在实际发生之后另行主张。原审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赵沐昕、郭名扬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775元,由上诉人赵沐昕承担725元,上诉人郭名扬承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王 睿
审判员  杨元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任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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