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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余卉颖,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委托代理人:夏雷鸣,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上诉人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余卉颖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鹏经本院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艺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