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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洛民终字第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负责人:肖新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彭继香,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爱,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泰基,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上诉人洛阳银润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南昌路支行、徐红爱、马泰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