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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孙宗平,男,汉族,1946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孙继强,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孙勤道,男,汉族,1952年9月3日出生。 被告:孙会安,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 被告:陈文学,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 被告:孙同和,男,汉族,1966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孙巧红,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 原告孙宗平诉被告孙继强、孙勤道、孙会安、陈文学、孙同和、孙巧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孙宗平和被告孙继强、孙勤道、孙会安、陈文学、孙同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巧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7月,六被告在没有给我说的情况下,将其排水管道从我家门前通过。但由于向南的地埋管道没有疏通,六被告的生活污水经该管道排放,造成污水溢出并漫过路面,致使我家门前卫生状况变差,出行极为不便。同时也产生了安全隐患。虽经多次协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安全隐患;二、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孙继强、孙勤道、孙会安、陈文学、孙同和辩称:这个应该疏通管道,但因为协商不出方案,所以一直没有修。 被告孙巧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本院审理后查明:原告与六被告同住一条街,互为邻居关系。原告居街东端。2014年7月初,六被告为自家排污共同联合铺设下水管道。当该下水管道修至原告大门东侧(村南北路)时,原村里道路铺设的南北地下管道严重堵塞,向南疏通水路工程停滞,致使六被告家内污水不断排出流至原告大门东侧,从北向南漫过路面横溢。因路南有障碍物阻挡,该污水又返流,汇积在原告大门东侧,给原告的安全出行造成极为不便。后经他人说和调解,六被告同意疏通水路,但就如何铺设修建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排除妨害、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其正常的出行生活。在审理中,本院曾多次主持调解,终因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无法达成。 本院认为:六被告为自家排污需要铺设下水管道,未能妥善疏通,造成污水流至原告大门东侧积存。事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和他人的生活出行带来不便是极不应该的。作为邻居本应相互关照、互为方便,原告的诉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六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把原告门前向南水路铺设管道建好,排除妨碍,将污水导向路南按照自然流向排水。 二、修复该段下水管道所需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鸿太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宗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