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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艳法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艳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宏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一终字第2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宗艳法,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尤宏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文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何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晓荣,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该公司。
原审第三人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瑞超,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宗艳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原审第三人安阳市希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旺运输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房保明驾驶豫e91806、豫et845挂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沿107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07国道尚集镇“许昌新兴国家粮食储备库”门口时,因采取紧急制动,导致该车所拉的钢材前移散落,砸着该车驾驶室,造成房保明当场死亡、隔离护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2月24日,许昌县交警大队出具许县公交认字(2013)第28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车辆违反装载规定,采取紧急制动时,导致该车所载钢材前移散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房保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e91806、豫et845挂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经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豫e91806车损为46225元,豫et845挂车车损为288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原告2014年1月3日支付护栏损失5400元、施救及货物转运费、看车费4000元,豫e91806、豫et845挂车实际车主为宗艳法,登记在希旺运输公司名下,在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豫e91806车商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06240元,豫et845挂车商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73260元,均投保有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另查明,双方合同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单列为一项,以加粗放大字体区别于其他条款,其中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制作的保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一栏的内容为:“本人确认投保单已附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并且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本人进行了明确说明,本人对保险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保险单系保险人确认本人的投保意愿后,根据本人提供的投保资料及投保信息形成,本人已认真审核并确认投保单内容真实无误。本人愿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希旺运输公司在声明签章处加盖公章。上述事实,有宗艳法提交的证据事故认定书1份、保险单3份、交通事故损失估价结论书1份、照片4张、发票4张,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1份,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对其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单列为一项,并以加粗放大字体区别于其他条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的规定,应认定被告履行了提示义务。希旺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签章处加盖公章,明确表示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其对保险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其作为专门从事车辆运输的公司,对订立与车辆相关的保险合同的程序、步骤以及对保险合同内容和条款的理解,均比较熟悉、专业,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其在投保声明处加盖公章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知,均在其正常或平常的认知范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应认定希旺运输公司的签章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合法有效,证明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对免责条款,作出了明确说明,因此,本案诉争免责条款为有效条款。按照双方合同免责条款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事故车辆违反装载规定,采取紧急制动时,使该车所载钢材前移散落,砸着该车驾驶室所导致,故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对本案事故,按照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宗艳法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宗艳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宗艳法负担。
上诉人宗艳法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就免责条款已经作出明确说明,属认定事实错误。在投保时,只是按照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要求在相应位置盖章,根据没有让投保人查看保险条款,庭审时,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称已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部分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但并未出未相应的保险条款,在举证期限内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也未提供保险条款,超过举证期限提交出为属于新证据,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且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也不能证明庭后提交的保险条款是投保人投保时的条款。2、原审法院在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宗艳法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赔偿宗艳法车损、施救费等共计63405元。
被上诉人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答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宗艳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状中的第一个观点是不能成立,在原审庭审中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盖有投保人希旺运输公司公章的投保单的原件,该投保单上明确记载,投保时投保人希旺运输公司的经办人员已经拿到相关的保险条款并且也明确理解了条款中的各项内容,并且盖章确认了该事实。宗艳法却认为没有向其尽到明确告知的任务,不符合客观事实。2、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已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可以适用保险法第十一条,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就是上诉人违犯装载规定导致车上装载货物在急刹车时向前滑行造成车损。该情况就是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应该免责的情况。原审法院认可该事实并作出判决是正确的,应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宗艳法主张投保时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未让投保人查看保险条款,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针对免责条款也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但宗艳法提供的机动车保险单中重要提示一栏第一条,明确保险合同中包含有保险条款,同时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提供的机动车保险投保单显示,希旺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签章处加盖公章,明确表示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向其进行了明确说明,其对保险条款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故对宗艳法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系事故车辆违反装载规定,采取紧急制动时,导致该车所载钢材前移散落所致,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超载违反了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除患,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人寿财险安阳支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宗艳法主张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宗艳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由上诉人宗艳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国伟
审判员  田 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