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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丑,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城东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于衢州市看守所,2014年2月2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3月1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娄彦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寅,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3月1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某某),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3月2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4月1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1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卯,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民警抓获,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8日临时寄押在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2014年3月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3月1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5月7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辰,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3月1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24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巳,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原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4年2月11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4年3月19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20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丑及其辩护人娄彦强,被告人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等到庭参加诉讼。原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11月5日建议延期审理,2014年11月14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8日21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接110指令到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张某己(另案处理)家处理聚众赌博警情,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驾驶豫G5115警、豫G3177警两辆警车到达张某己家门口后,进到张某己家地下室查看情况时,被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卯、张某巳、谷某某伙同张某己、张某癸(另案处理)、张某壬(另案处理)、张某辛(另案处理)、张某庚(另案处理)、张某子(另案处理)、张某丑(另案处理)、张某寅(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张某卯(另案处理)、张某辰(另案处理)、张某巳(另案处理)等人拦堵到地下室内,被告人张某丑在地下室墙边捡起一把斧子威胁民警孟某某,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等人对民警辱骂、威胁民警不让民警走出地下室,并称不说出举报人便别想走,被告人张某巳赶到现场后,在地下室看守民警,被告人张某辰伙同张某丑看守张某己家大门,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庚、张某癸、张某子、张某壬等人将停放在张某己家门口的两辆警车用菜刀、木棍、砖头等物品砸毁,并将警车推翻。2014年2月9日凌晨2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被闻讯赶来的原阳县治安大队民警从张某己家解救。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卯、张某寅、谷某某赔偿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警车损失20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谷某某、张某辰、张某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孟某某、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程某某、娄某某、张某甲、卢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杨某乙、张某戊、侯某某、张某己、杨某丙、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寄押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110接处警登记表、检查证、车辆修理发票、退款条、领到条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是从犯。提请依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判处。 被告人张某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丑是积极参加者,但有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骂民警,没有说不让他们出来,手里也没有拿任何东西。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接110指令到原阳县师寨镇张洼村张某己(另案处理)家处理聚众赌博警情,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周某某驾驶豫G5115警、豫G3177警两辆警车到达张某己家门口后,进到张某己家地下室查看情况时,被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卯、张某巳、谷某某伙同张某己、张某癸(另案处理)、张某壬(另案处理)、张某辛(另案处理)、张某庚(另案处理)、张某子(另案处理)、张某丑(另案处理)、张某寅(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张某卯(另案处理)、张某辰(另案处理)、张某巳(另案处理)等人拦堵到地下室内,被告人张某丑在地下室墙边捡起一把斧子威胁民警孟某某,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等人对民警辱骂、威胁民警不让民警走出地下室,并称不说出举报人便别想走,被告人张某巳赶到现场后,在地下室看守民警,被告人张某辰伙同张某丑看守张某己家大门,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庚、张某癸、张某子、张某壬等人将停放在张某己家门口的两辆警车用菜刀、木棍、砖头等物品砸毁,并将警车推翻。2014年2月9日凌晨2时许,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民警被闻讯赶来的原阳县治安大队民警从张某己家解救。经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砸警车损失112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卯、张某寅、谷某某赔偿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警车损失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张某丑 供述2014年2月9日晚上,其和张某己、张某午、张某壬、谷某某等人把师寨派出所民警堵到地下室,大约有三、四个小时,其辱骂民警,并拿斧头吓唬派出所民警。 2、张某寅 供述2014年2月9日晚上,其和谷某某、张某庚用钥匙捣警车气门芯,并和谷某某、张某庚还有两、三个人将警车掀翻。其到地下室后对民警说:"谁举报的赌博,把举报人找出来,不找出来不中,你们也看到他家啥情况了,是哪个兔孙装孬了。" 3、谷某某 供述2014年2月9日晚其和张某午、张某壬到张某己家地下室,看到张某丑、张某癸、张某卯、张某巳、张某庚、张某子、张某辛等人围着派出所的四、五个民警,张某丑、张某癸都在吵闹,其给张广州打电话让他过来。从地下室出来后和张某庚、张某壬、张某子、张某辛、张某卯、张迷顺、张某卯等人到西面的长安之星面包车跟前,其用身上的钥匙把面包车左前轮的气放了。后来又和张某丑抱个棍把东风警车的警灯砸毁了,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警车的左侧玻璃上砸了一下的事实。 4、张某卯 供述其和张某未、张某庚、张某申、张某寅、张某子接到张某己打来的电话让去他家堵住派出所人不叫走,随后几人便到张某己家,其和张建新到地下室见多人围着大吵,非让派出所人说出来是谁举报的,吵得最厉害的有张某己、张某丑、张某寅、张某未、张某子等人,围着派出所人光想打起来。其也在地下室喊大过年的来抓啥嘞,非得说是谁举报的。后来,其到大门外见一辆警车被掀翻,车也被砸了。 5、张某辰 供述2014年2月8日晚上,师寨派出所民警来张某己家抓赌,被围困在张某己家,在张某丑等人砸第二辆警车时,其受张某丑指示,守住张某己家的院门不让院里人出来的事实。 6、张某巳 供述其去张某己家帮其父亲叫村医看病,在张某己家地下室看到有四、五个民警在那,两辆警车被推翻,玻璃被砸烂,和杨小兵去接住救护车把张某己的父亲拉走后,就去张某己家的地下室了,派出所的四五个民警在那,到那烤了一会儿火,就又来客厅了。和张广州、张磊在客厅的沙发上坐了一会儿,张某乙从地下室出来了,就和张某乙说会儿话又去地下室了,在取暖炉跟前吸了一根烟,坐了一会儿又回客厅了。 (二)被害人的陈述 1、孟某某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其和段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周某某驾驶警车到张某己家后,被张某丑、张某癸、张某己、张某卯、张某巳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被解救出来。张某癸、张某丑、张某己领着张某卯把民警等人堵在地下室,辱骂民警,并威胁说出举报人,其在客厅写无人赌博、并承担张立志医药费的证明时,张某卯和张某巳在旁边看着书写。 2、周某某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孟某某接指令后,其和段某某、李某某、杨某甲等人驾驶警车到达张某己家后,被张某丑、张某癸、张某己、张某卯、张某巳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被解救出来。张某巳在地下室没有讲话,坐墙边看着民警,张某卯等人对民警进行辱骂。 3、杨某甲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孟某某接指令后,其和段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达张某己家后,被张某丑、张某癸、张某己、张某卯、张某巳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被解救出来。参与妨害公务的人有张某丑、张某己、张某巳、谷某某、张某巳、张某辰、张某辛、张某寅、张某卯、张某丑、张某庚、张某壬等人。 4、李某某 证明2014年2月8日21时许,孟某某接指令后,其和段某某、周某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达张某己家后,被张某丑、张某癸、张某己、张某卯、张某巳等人围困在地下室,并遭到辱骂,至次日凌晨2时许才被解救出来。张某巳在民警被围堵地下室后才去的,等人都去一楼时,张某巳又来到地下室坐在墙边看着民警,民警一旦走出地下室,就会有人强行推倒地下室。张某卯、张某庚、张某丑、张某寅、张某癸、谷某某等人在地下室看守时,除了辱骂还威胁说出举报人,张某丑还用斧头要去砍孟某某。 5、段某某 证明参与妨害公务的人有张某癸、张某庚、张某丑、张某己、谷某某、张某巳、张某辰、张某辛、张某寅、张某卯、张某丑、张某巳、张某壬等人。其中张某癸、张某丑、张某己带领着张某卯把民警围堵在地下室,辱骂民警,威胁民警说出举报人。 (三)证人证言 1、程某某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值班时接到魏学义电话,说师寨派出所民警被围困在师寨镇张洼村,前往解救。随后,其和魏学义、徐跃飞、王海波、崔保建等民警到达现场,见两辆警车翻在地上,玻璃、警灯等处都被砸了。其和同行的民警就和张洼村的张某癸和被查处赌博的人开展协商。后来同意将民警释放,但要求让派出所写个东西承认错误,公开道歉。东西写好后才算罢休。 2、娄某某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接通知让去师寨镇张洼村,和张某甲、高某某、卢某某等人到现场后,见两辆警车已被推翻,听说师寨派出所民警去抓赌时,被堵到院里不让出来,后来经县局领导和被抓赌家沟通后,被围困民警才让走。 3、张某甲 证明其接通知后,和娄某某、高某某、卢某某等人前去现场解救,到现场后看见两辆警车被掀翻,车玻璃和轮胎被损毁,还听说师寨派出所民警来这户抓赌时被群众围攻了,并将警车砸毁。后来经县局领导和被抓赌家沟通后,被围困民警才让走。 4、卢某某 证明2014年2月8日23时许,其和娄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等人前去现场解救,到现场后看见两辆警车被掀翻,车玻璃和警灯被损毁,轮胎没气,后来魏学义等人和被抓赌那帮人沟通后,被围困民警才让走。 5、高某某 证明2014年2月8日23时许,其和娄某某、卢某某、张某甲等人前去现场解救,到现场后看见两辆警车被掀翻,车玻璃和警灯被损毁,轮胎没气,高某某等人去扶车时,被周围人阻止,后来魏学义等人和被抓赌那帮人沟通后,被围困民警才让走。 6、张某乙 证明今年2月8日晚上8点钟其见张某丑、张某己等人围堵民警的事实。 7、张广州 证明其到张某己家地下室看到张某丑、张某癸、张某己、张某己妻子小梅、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卯等十几个人把派出所孟某某、段某某、杨某甲等人围在地下室,让民警说出举报人。其从地下室出来后听到外面砸车的声音,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以后经协调,张某己让派出所写了这次事件派出所的责任,张立志看病派出所负责,张林波宣读后,才让民警走。 8、张某丁 证明其去张某己家给张立志看病,没有看到围堵民警及打砸警车的情况。 9、杨福堂 证明其在张某己家地下室见派出所的孟某某、段某某,杨某甲等人在墙边坐,并听孟某某说接到举报来张某己家抓赌,来了没有见到人,被围困在地下室不让走,张某丑用斧子要劈他,被人拦住了。公安局来人后,张某己家的人让民警写了东西后,凌晨2点多才让民警从地下室出来。 10、张某戊 证明其在张某己地下室听见很多人的吵闹声,并听到大门外有人喊把车掀翻之类的话,随后警车被掀翻,其准备走时看到张某卯在关张某己家大门。 11、侯某某 证明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己等人围堵民警及打砸警车的事实。 12、张某癸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见张某己家门口有人还有警车,到张某己家堂屋听到地下室有人,到那见张某丑、张某庚、谷某某、张某己等人,还有派出所的民警,问啥事民警说有人举报赌博,张某丑拿着斧被人夺走了,有人喊把灯关了,让民警说谁举报了,侯所长到后和他在院子里说几句话,有人拉侯所长,段所长陪着张某己的父亲坐救护车去医院看病了,有人把东面的大警车砸了,公安局的人来后张某己让写个东西,派出所的民警就从地下室出来把推翻的警车拉走了。 13、张某己 证实2014年2月8日晚上师寨派出所的民警到其家抓赌,被张某癸、张某庚、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张某卯、谷某某、张某巳、张建新围在了地下室、派出所的两辆警车被砸毁的经过。 14、杨某丙 证明其被张某己叫到他家听说派出所到张某己家抓赌博没抓住,张某丑让派出所的所长说出谁举报的,其在那帮助看派出所的人了,张某己的父亲被120拉走后,其去地下室和张某丑、张某寅在那看着派出所的四、五个民警不让走。其在地下室有十几分钟。 15、张某庚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其到张某己家门口见一辆警车已经翻了,师寨派出所所长在张某己家院内,见派出所的四、五个人在地下室,张某丑和张某癸在那吵非让派出所的说出是谁举报赌博的,和谷某某、张某寅、张某辰在那烤火的时候张某寅和谷某某喊说走把那辆警车掀了,听见那辆东风警车被砸的声音,县公安局的人来了,门开后出来外面用谷某某给的钥匙把警车后轮车气放了。 16、张某辛 证明2014年2月8日其和张某卯、张某寅、张某癸等人在张某己家地下室赌博了,后来张某己说有人举报了,人都往张某癸家去了。回家半小时后就听说派出所的来抓赌博了。到张某己家门口见一辆警车已翻了,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非要侯所长说出谁举报的,还要打侯所长。后去院外面看见人都把另一辆警车砸了,其和张某巳去接住公安局的人领到张某己家,让写认错书,不写不让派出所的人走。 17、张某壬 证明2014年2月8日晚上,和谷某某、张某寅、张某丑、张某辰、苏彦伟在张某午家喝酒约9点钟时和谷某某一块走了,到张某己家门口见两辆警车一辆在地上翻着,另一辆在那站着,看见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巳、张某卯在张某己家门口站着,院里站的也有人,往地下室去了见张某丑、张某己在地下室,还有五个民警在地下室的椅子上坐着,出来往外面走后,有人喊让把车掀翻,其就去帮忙把警车往南掀翻了。 (四)书证 1、情况反映 证明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对2014年2月8日出警经过的说明。 2、证明 证明原阳县师寨派出所民警侯某某、孟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杨某甲、周某某出具的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 3、辨认笔录 证明杨某甲辨认张某壬、张某巳、张某卯、张某寅、张某庚、张某丑、张某辛、张某巳、张某辰、谷某某等人是参与妨害公务案的人。段某某辨认谷某某、张某辰、张某巳、张某辛、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张某巳、张某壬等人是参与妨害公务的人。周某某辨认张某寅、张某壬、张某巳、张某卯、张某庚、张某丑、张某辛、张某巳、张某辰、谷某某等人是参与妨害公务的人。侯某某辨认张某壬、张某巳、张某丑、张某卯、张某庚、张某辛、谷某某等人是参与妨害公务的人。李某某辨认张某壬、张某卯、张某辛、谷某某、张某巳、张某丑、张某巳、张某辰等人是参与妨害公务的人。孟某某辨认张某辰、张某辛、张某卯、谷某某、张某巳、张某丑、张某巳、张某壬、张某寅等人是参与妨害公务的人。 4、证明 证明侯某某、孟某某、段某某、杨某甲、周某某、李某某、系原阳县公安局在职在编民警。 5、抓获经过 证明2014年2月21日张某丑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城东派出所民警在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前274号502室内抓获;2014年2月10日张某寅在师寨镇张洼村其家中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4年2月23日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将张某卯抓获归案。2014年3月20日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在郑州市大学路政通路交叉口将谷某某抓获。2014年2月10日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师寨镇张洼村将张某辰、张某巳抓获。 6、羁押证明 证明张某丑2014年2月21日18时临时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2014年2月26日15时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带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证明2014年2月24日将张某卯临时羁押,2014年2月28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民警带走。2014年3月20日20时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将谷某某抓获,未送看守所临时羁押。 7、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谷某某、张某辰、张某巳无犯罪前科。 8、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 证明张某巳、张某丑、张某庚、张某辛、张某壬、张某己、张某癸、张意勤、张某寅、杨某丙、张某卯已被上网追逃。 9、110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2014年2月8日20时40分110接警张某己家里有人赌博。 10、原阳县公安局检查证 证明原阳向公安局派民警孟某某、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去张某己家地下室进行检查。 11、警车修理发票及清单 证明豫G5115、豫G3117警车修理费用为20195元 12、退款条 证明被告人张某卯于2014年5月7日退赔警车损失5000元,谷某某4月20日退赔警车损失5000元,张某寅自愿退赔警车损失10000元。侯某某于2014年5月11日领走车辆损失20000元。 13、情况说明 证明寻找不到证人苏彦伟。 14、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张某卯、谷某某、张某辰、张某巳的个人身份信息。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证明案件发生后在现场张某己家及被砸警车进行勘查并拍照的情况。 (六)原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证明被砸的豫G5115、豫G3117警车损失为11268元。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六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丑、张某寅、谷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对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卯、张某辰、张某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丑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丑是积极参加者,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丑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 三、被告人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五、被告人张某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巳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卫芹 审 判 员 张志刚 审 判 员 郭红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胡颖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