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孙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266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266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5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5月21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5月22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凤、代检察员杨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袁伟到庭参加诉讼。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唱响”KTV包间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其朋友拉出房间,被害人孙某甲出门劝说,孙某某以为孙某甲要对其实施殴打,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在孙某甲腹部一刀,致其小肠破裂、腹腔大量积血。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提交了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属于自首、无前科记录,能够对被害人施救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当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唱响”KTV包间唱歌,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其朋友拉出房间,被害人孙某甲出门劝说,孙某某误以为孙某甲要对其实施殴打,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在孙某甲腹部一刀,致其小肠破裂、腹腔大量积血。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另查明,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书,于2014年5月9日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2014年5月7日,孙某某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谢某某、孙某乙、谢某甲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到案情况、情况说明,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前科证明、悔过书、协议书、谅解书,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焦)公(刑)鉴(伤)字(2014)257号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继林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罗蒙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中艳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耿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