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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177号 原告司道东,男,57岁,汉族。 原告邬作中,男,44岁,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太极景润7座16号。 现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不存在。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是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的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焦作分公司不存在,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司道东、邬作中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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