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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福源中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特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洪祥,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扬,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康福源中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朱国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安军。

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福源中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于2014年11月19日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为补充营运资金,欲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请求申请人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双方经协商约定申请人以有偿方式对被申请人申请的贷款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经被申请人股东会决议,被申请人将名下机器设备作为抵押,向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足额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申请人代为偿还后,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河南省康福源中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述不予认可,其认为与申请人已经达成新的协议,之前款项已经2014年3月27日全部还清,另外形成新的协议重新贷款。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退回担保费,合同保证金应该是10%,担保的罚金是无效的,因两份同在2014年3月27日300万元已经还过了;被申请人称其以奔驰欧亚娜车做抵押从申请人处借走180万元,后退了风险金18万元;2014年3月27支付197000元,2014年3月28日支付了50000元,2014年3月29日支付了518600元,2014年5月14日支付了50000元,2014年3月27日退保证金6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康福源中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款项数额有较大差距且对是否有车抵押一事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事实的认定有很大分歧,存在较大民事权属争议,不经诉讼程序无法查清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新优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