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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龙与被告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小字第131号 原告王小龙,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和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史长江,河南艳阳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小字第131号
原告王小龙,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和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龙与被告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1998年时其和家人把户口从山西迁至原下冶乡逢薛村,当时村里承诺给其分配承包田,但后来一直未分,在被告村整体移民到梨林镇后,也未给其分配。2013年9月份,被告将村里土地以每亩每年900斤小麦的价格整体流转出去,但在分配流转金时,因其及家人没有分配承包田,所以未分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一家七口人的合法权益,按其及家人每人应分得承包田0.5亩的标准,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其分配土地流转金,每年3150斤小麦(计款3937.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认为被告未给其分配承包地,致使其不能享有土地流转补偿金所产生的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小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苗苗
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