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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济民小字第131号 原告王小龙,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立晓,济源市梨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和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史长江,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小龙与被告济源市梨林镇逢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1998年时其和家人把户口从山西迁至原下冶乡逢薛村,当时村里承诺给其分配承包田,但后来一直未分,在被告村整体移民到梨林镇后,也未给其分配。2013年9月份,被告将村里土地以每亩每年900斤小麦的价格整体流转出去,但在分配流转金时,因其及家人没有分配承包田,所以未分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一家七口人的合法权益,按其及家人每人应分得承包田0.5亩的标准,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其分配土地流转金,每年3150斤小麦(计款3937.5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告认为被告未给其分配承包地,致使其不能享有土地流转补偿金所产生的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小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苗苗 代理审判员 尼双纳 人民陪审员 李清霞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小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