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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侯某某申请宣告朱某某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特字第011号 申请人:侯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侯海法,男,系申请人侯某某祖父。 申请人侯某某申请宣告朱某某(又名朱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侯某某于2014年8月2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镇民特字第011号
申请人:侯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侯海法,男,系申请人侯某某祖父。
申请人侯某某申请宣告朱某某(又名朱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侯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申请称,申请人与朱某某系母子关系,朱某某与申请人父亲侯某甲系夫妻关系,侯某甲于2013年12月12日死亡。朱某某于2012年6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申请人一直随祖父侯海法生活,故申请法院宣告朱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朱某某,女,生于1987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居民身份号码:41132419871228XXXX。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北张庄村蛟龙碑4组。系申请人侯某某之母。朱某某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日发出寻找朱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3个月,现已届满,朱某某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朱某某丈夫侯某甲于2013年12月12日死亡。
本院认为:朱某某于2012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多方查找及本院发出寻找朱某某的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应当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侯某某作为朱某某之子和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宣告朱某某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朱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宁秀晓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闫 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