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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社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63岁。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8月11日由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社旗县朱集镇朱集街。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赵钊、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某某为了购买原社旗县广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寿公司)朱集医药批发门市部的房产,分别于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和5、6月份的一天早上,两次到原广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戊家中,共送给张某戊现金10万元(其中第一次3万元,第二次7万元),让张某戊帮其在该房产拍卖中竞得房产提供帮助。张某戊在收到该10万元钱后,为了让薛某某在拍卖中取得该处房产,以原广寿公司补偿已向公司交购买该处房产25万元的朱集街村民候甲某9万元为条件,打消候甲某购买该房产的打算,从而使薛某某顺利购得该处房产。张某戊将收受的10万元现金用于在南阳市玉龙苑小区购买房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谋取不当利益,分两次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财物,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至四年。 被告人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某为了购买原社旗县广寿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广寿公司)朱集医药批发门市部的房产,分别于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和5、6月份的一天早上,两次到原广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戊家中,共送给张某戊现金10万元(其中第一次3万元,第二次7万元),让张某戊帮其在该房产拍卖中竞得房产提供帮助。张某戊在收到该10万元钱后,为了让薛某某在拍卖中取得该处房产,以原广寿公司补偿已向公司交购买该处房产25万元的朱集街村民候甲某9万元为条件,打消候甲某购买该房产的打算,从而使薛某某顺利购得该处房产。张某戊将收受的10万元现金用于在南阳市玉龙苑小区购买房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在卷证实: 1、书证 (1)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户籍证明 证实:薛某某的个人基本信息情况。 (2)广寿公司收受薛某某房款钱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3)广寿公司收受候甲某房款钱的记账凭证、支付相应利息9万元。 (4)张某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中共社旗县委员会的任免通知。 证实:张某戊个人基本情况及张某戊2007年1月17日任中共社旗县广寿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5)社旗县人民法院(2012)社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内容:张某戊收受薛某某10万元贿赂的事实予以认定,日期2013年6月13日。 2、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证实:介绍薛某某认识张某戊。 (2)证人薛甲某的证言 证实:开车分两次拉着薛某某去找张某戊说买房子的事情。 (3)证人候甲某的证言: 在黄党安向张某戊打听朱集镇的房产是不是卖后,我哥侯如朝给我回话说,朱集镇的房产要卖,但是要通过拍卖程序等。我一听说要卖,我就让侯如朝约张某戊吃个饭,把我想买朱集镇的房产的事说一说,随后我和侯如朝、黄党安、张某戊在县城的一个饭店吃饭(饭店叫什么名字我记不清了),在饭桌上说起了我想买房的事,张某戊说,你想买就买吧,最后定住价格是25万元,在说的过程中,张某戊公司一个叫李某乙的也到场了。停了几天,我交给该公司财务25万元现金,这个公司财务给我打了收据。 2009年7、8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戊给我说,朱集镇的房子(指原县医药公司在朱集镇的房产)清算组在管着,要走拍卖程序,他一个人不当家,况且薛某某正在用,门面房本身就有薛某某一半,如果我买了的话,到时候还会为这生气,让我放弃购买。我当然不同意了,我说薛某某出多高价,我往上加价,张某戊说我不强挣得过薛某某。随后李某乙也劝我不要买了,我不同意。到最后是不是通过拍卖程序,我也不知道,也没有人通知我去购买,事情不了了之了,我到最后才知道这处房产卖给薛某某了。 清算组把原县医药公司在朱集镇的房产卖给薛某某后不久,我想房子我也买不到了,我就让侯如朝约张某戊说说给我退购房款的事,在县城一个饭店里(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我、张某戊、李某乙、侯如朝等人在场,我给张某戊说要把我交的购房款退给我,并且要补偿给我10万元钱,因为我交25万元购房款买朱集镇的房子时,是把我自己家的房子卖了,二、三年间,房子升值很多,现在就是把25万元钱退给我,再去买同样的房子,价钱和二、三年前相比,已经高出了许多,接下来,几个人经过一番协商,最后定下补偿我9万元,不再给我利息了,当时李某乙给我打了9万元的欠条。 对于该公司退给我的25万元购房款,情况是这样的,我拿着该公司给我在2007年8月份给我开的25万元的收据去找魏玲要钱,第一次给了我20万元,我记不清是现金或者是转账,魏玲在收据上批了批,就把收据又给我了,我是不是给魏玲出的有手续我记不清了;又等了年把子,魏玲又给了我5万元,我记不清是现金或者是转账,我当时没有带该公司给我打的25万元的收据,我就给魏玲打了张收条,这样这25万元就退给我完了,随后我把这张25万元的收据给了魏玲,魏玲没有把我打的这张5万元的收条给我。对于该公司退给我的9万元补偿款,每次都是我领走钱后,魏玲在上面批批,把原条就退给我了,直到最后一次把这9万元中下余的钱给我退完,我才把原条交给了魏玲,领这9万元钱我是不是给魏玲出有什么手续我记不清了。 内容分别是“领条领朱集医药批发部2007年房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候甲某2009年9月15日”、“领条领朱集医药批发部房款利息玖万元整90000候甲某2009年9月15日”,经我辨认,这两张领条都不是我写的,签名也不是我签的。内容是:“收条今收到社旗广寿医药公司现金伍万元整候甲某201022日”,经我辨认,这张收条是我打的,下面签名也是我签的。 经过我仔细回忆,在2010年2月份,我去找魏玲要该公司欠我交的购房款,当时该公司还欠我5万元,魏玲给了我5万元现金或者是给我转账5万元后,由于我当时没有带该公司在2007年8月份给我打的25万元的收据,我就给魏玲打了一张收条。随后我又到该公司找到魏玲,把25万元的收据给了魏玲,魏玲没有把我打的这张5万元的收条给我。 证实:为购买原社旗县广寿医药有限公司朱集医药批发门市部的房产预付25万预付款及未购得补偿9万元的事实。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证实:候甲某为购买原社旗县广寿医药有限公司朱集医药批发门市部的房产预付25万预付款及未购得补偿9万元的事实。 (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 证实:候甲某交预付款及未购买到社旗县广寿医药有限公司朱集医药批发门市部的房产事实。 (6)证人陈某丁的证言(情况说明的形式)内容:陈某丁任广寿医药公司破产组长,广寿公司拍卖朱集镇公司房产时,张某戊对包括自己在内的破产清算组成员讲要优先让正占用该房子的薛某某在拍卖时优先购买,日期2012年10月8日。 (7)证人张某戊的证言(张某戊,男,48岁,社旗县原广寿药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在2007年前后,朱集镇有个叫候甲某(或者叫候甲某)的人通过各种关系给我打招呼,想把这处房产买下来,还向广寿公司预交了20万元或者是25万元的预付款,由于房产当时的使用者薛某某不搬走,这房产也没有真正卖给候甲某。大概是2008年年底的时候,德天公司破产清算组和广寿公司协商,计划把德天公司在朱集等三个乡镇的房产进行拍卖。这处房产当时的使用者薛某某,在知道这个情况之后,怕候甲某通过竞买,把房产买下来,就也找到我,让我帮他忙,好让他把房产竞买到。大致是2009年春节前后,薛某某和他内弟贾某某(或者叫贾新文)一起到我家看我,给我拿了一箱剑南春酒和两条软云烟。后来大概是2009年的春节过后,薛某某又到我家里,给我拿了两条苏烟和3万元现金。后来到2009年4、5月份,快割麦的时候,薛某某又到我家里,送给我7万元现金。 大概就是2009年的年初,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县工商局的贾某某(或者叫贾新文)给我打电话,说想到我家坐坐,我那天晚上也没啥事,就让他们来了。等一会贾某某到我家里,给我拿了一件剑南春酒和两条软云烟,和他一起来的还有薛某某,贾某某介绍说这是他姐夫哥。当时我们说的原话我记不清楚了,薛某某的意思就是朱集批发部的门面房是他盖的,以前给医药公司还签有协议,而且他现在正在使用,不能让别人买走,得让他买着。我说这处房产被德天清算组准备拿去拍卖的,我一个人做不了主,到时候可以给他们打个招呼。话说的差不多了他俩就走了。 2009年春节过完,大概是3、4月份的一天早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印象当时天气还有点冷,我还没有起床,薛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在我家门口,有事要见我一下。我起床后下楼开的门,薛某某一个人进来了,拿了两条苏烟。他到我屋里后就表示他想把房子买下来,又说当时医药公司没钱,门面房让他盖了,还签订有协议说补偿他,到现在还没有兑现,他一直因为修缮房子和道路投了不少钱等话,让我给他操操心。我答应给他帮忙,还说现在有人竞争,这件事不好办。薛某某临走的时候,在沙发的垫子下塞一个纸包,说是他的一点心意,我推辞了一番,就收下了。他走后我打开看了看,里面是3万元现金。 大概是2009年的5、6月份,具体的日期我记不清楚了,我印象中是快割麦的时候,有天早上,薛某某又打电话说在我家门口,我给他开门后他一个人进来的,进门的时候夹了一个档案袋,到客厅坐下后把档案袋放在了沙发上。薛某某还是说想把房产全部买下来,我对他说如果要全部都买下的话候甲某可能不会同意,到时候就会去参与竞价,并且这件事我一个人说了不一定就能算数,我建议他回去之后也做做候甲某的工作,让他别竞价了,我也帮着给候甲某说说。薛某某临走的时候,把档案袋挪挪位置,说这是一点心情,让我帮着他做做工作。薛某某走后,我打开档案袋看了看,里面是7万元现金。 这10万元现金我一直在储物柜里放着,一直到2009年的8、9月份,我因想在南阳玉龙苑给我的情人刘宛青买房子,就拿着这些钱交购买房子的首付款了。 他给我送钱主要是想让我帮他把他使用的原医药公司朱集镇批发部的房产买下来,没有其他的目的,后来在他把房子买下来之后,他又找我,让我给他兑现原医药公司给他承诺的补偿款,我想着已经收了他的钱了,就让公司的财务人员支给他两万元。他第三次到我家找我的时候,我就给他出了主意,让他去做候甲某的工作,后来我也给候甲某做了工作,劝他放弃竞买,又在和德天清算组及拍卖行的人商量事的时候,提议把房子卖给薛某某,后来薛某某就把房子买下了。 当时大概是2009年的秋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县法院、德天清算组、南阳涵源拍卖行及广寿公司的有关人员在一起商议出售房产的事,当时对房产的处置,制定了公司职工优先、房产使用者优先、处理价不低于评估价的原则。在具体说到朱集的房产时,我说这房子薛某某正在用着,为稳定和便于操作考虑,我建议把朱集的房子卖给薛某某。后来大家都采纳了我的建议。有县法院的副院长宋长健、庭长张文增,德天破产清算组的陈某丁、姚春山,南阳涵源拍卖的王振泉,广寿公司的我和李某乙都参加了会议。 一是由清算组交给拍卖行进行拍卖只是个形式,实际上这些房子县政府已经给我们公司处理了,要卖给谁还是我们公司说了算,具体来说还是我说了算。二是因为我说的也是实际情况,如果不卖给使用者的话,使用者万一到时候不搬走,还要牵扯到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还如不就卖给使用者。 我印象中朱集房产的评估价是39万元,他出的价格是40万左右,比评估价略高。我认为,薛某某并不是开始说拍卖房产的时候就去找我的,当时虽然说房产要拍卖,但是除了薛某某之外没有其他人说要竞买,后来候甲某说要竞买,并且找人给我打招呼了,估计薛某某知道这个情况之后,怕房产被候甲某买走,所以才到我家找我,大概是因为觉得不保险,就给我送了3万元现金。后来我提出让候甲某和薛某某一人买走一半,可能是薛某某感到我虽然收了他3万元,但是还没有倾向于让他全部把房子买完,为了达到他的目的,他就又给我送7万元。 证实:薛某某为购得社旗县广寿医药有限公司朱集医药批发门市部的房产分两次一共送10万元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从1990年开始做副食生意就是租用的社旗县广寿药业公司在朱集镇的4间瓦房,另外,相邻的三间瓦房和一间大门也是县广寿药业的。大概是1993年前后,朱集镇街道改造时,镇政府要求各单位必须盖楼房,广寿医药的前身原县医药公司因没有钱盖,给我商定由我出资在原县医药公司的地皮上盖八间门面房,上下两层共十六间房,医药局要四间门面,上下共八间,我得四间门面,上下八间,我们还签订了协议,我的那份协议后来弄丢了。到了2008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朱集街上看到县广寿药业有限公司拍卖原县医药公司在朱集镇的房产公告,另外我听说有人也想竞买,但是我不知道是谁想竞买,这处房产当时我在使用,里面放有一些杂物。我在知道这个情况之后,怕别人通过竞买,把房产买下来,我就去张某戊家找张某戊。开始时,因我与张某戊不太熟,我让我内弟贾某某和我一起去张某戊家找过张某戊。大概是2008年年底的时候,我得到朱集的房产要进行拍卖后,另外听说有人也想竞买,怕别人通过竞买,把房产买下来,我就问我内弟贾某某是不是认识张某戊,贾某某说他认识,我就让贾某某给张某戊打个电话,想去张某戊家坐坐,说说我想买房的打算。 大致是2009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晚上,我和贾某某去了张某戊的家里,给张某戊拿了一件“剑南春”酒和两条软红云烟,闲聊了一会后,我给张某戊说:“朱集批发部的门面房是我盖的,以前给医药公司还签有协议。我现在正在使用着,我听说公司想出卖,我想把房产买下来,不能让别人买走”,张某戊听后说这处房产被德天清算组准备拿去拍卖的,他一个人做不了主,到时候可以给清算组的人打个招呼,给我帮帮忙。随后我和贾某某就走了,后来我去过张某戊家两次。 第一次去是给张某戊送钱大概是2009年3、4月份,一天早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让我二儿子薛甲某开车带着我去找张某戊,到张某戊家门口后,我让我儿子在车里等着,我拿着3万元现金,来到张某戊家里,当时家里没有别人,就我们俩个人。具体我当时如何给张某戊说的原话我记不起来了,大概就是说当初县医药公司没钱,这8间门面房让我先盖了,其中有我得四间,另外四间房子归医药公司,但我现在也在使着,听说要拍卖这些房产,想让他帮帮忙,让我买下将要拍卖的这些房产。张某戊当时说这房子有人竞争,事情不太好办。我就拿出3万元现金送给了张某戊,让张某戊从中多做做工作,让我买下这些房产。张某戊收下3万元现金后,也没有答应说一定能给我办成,只是说到时间看看。然后,我就走了。我给张某戊送的这三万元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100张一沓共三沓,当时用报纸包着。因为这次给张某戊送3万元钱时,张某戊没有给我明确表态是否能购买到这处房产,我心里不踏实,我觉得有可能是我给张某戊送钱送的还不够多,他才没同意让我把那房产全买下,于是过了一段时间,我又给张某戊送了7万元现金。 我第二次给张某戊送钱大概是2009年5、6月份的一天早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拿了装有7万元现金的档案袋,让我二儿子薛甲某开车带着我又去找张某戊,到张某戊家门口后,我让我儿子在车里等着,我一个人来到张某戊家,把7万元钱交给张某戊,并对张某戊说,我想把房产全部买下,让他帮忙活动活动。张某戊当时还说:“你给我拿这么多钱干啥?”我说:“这房子我必须得要,这钱你拿去活动用的。”然后我就走了。我第二次给张某戊送的这七万元现金也都是100元面值的,100张一沓共七沓,用档案袋装着。我给张某戊送这10万元钱因为张某戊当时是医药公司的董事长,拍卖房产他能当家,给张某戊送10万元钱后,我如愿买到了这四间房产。原县医药公司在社旗县朱集镇房产在朱集街的政通路中段路北,东临信用社,即以前的广寿药业第四十三分店,在我买到这处房产后,广寿药业第四十三分店搬走了,现在是我儿子薛协端开的新合作超市。该房产是八间门面房,上下两层共十六间房,在朱集镇政通路路北,是东西朝向。 张某戊是如何私下做工作的我不知道,当时我给他送钱时他说过这房产你想买住会有竞争,但我给张某戊送去钱后不久,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张某戊给我打电话通知我,让我到社旗原九州宾馆参加竞拍,当天我去后,拍卖的还有广寿药业别的乡镇的房子,我参加的朱集街的房子拍卖时,拍卖行第一次喊价39.5万元,我举了一次牌,就没有别人举牌子了,于是我就以最低价竞拍成功,顺利买到这四间房产。当时拍卖公司给我出有拍卖手续。当时参与竞买原县医药公司在朱集镇的房产的我不知道都有谁,别的我都不认识,但我之前知道朱集镇有个叫候甲某的也想买这四间房产,但拍卖那天我没见到候甲某参加竞拍。候甲某也是朱集镇的人,我们一个街的平时也都认识,我知道他也想买医药公司的房产,我不知道为什么候甲某拍卖当天没有参与竞拍,张某戊没有给我说过。我想应该是张某戊给候甲某做工作不让他参加的。我送给张某戊的这10万元钱是我孙子薛东盼前些年出车祸,人家赔偿我们的钱。两次给张某戊送钱都只有我和张某戊在场,没有别人,我送给张某戊的10万元钱,张某戊从来没有说退给我,至今也没退给我。我送给张某戊10万元钱的事当时就张某戊和我在场,我没有再给别人说过,我儿子薛甲某可能知道是因为我买房子的事去找的张某戊,但是他不知道我给张某戊送钱,张某戊有没有再给别人说过,我不知道。 证实:被告人薛某某为了购买原社旗县广寿医药有限公司朱集医药批发门市部的房产,分别于2009年3、4月份的一天早上和5、6月份的一天早上,两次到原广寿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戊家中,共送给张某戊现金10万元(其中第一次3万元,第二次7万元),让张某戊帮其在该房产拍卖中竞得房产提供帮助。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搜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薛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情节,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冯春光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