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1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晓阳,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晓阳,被上诉人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学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上诉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宋世旭 审 判 员 尤 薇 代理审判员 秦东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 |








